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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信接收者有哪些规定?
短信接收者规定
《电信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电信用户有权选择电信服务、拒绝他人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,并要求电信运营商停止发送。电信运营商应当尊重用户意愿,提供信息选择、电话呼叫转移以及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措施。同时,国家还制定了其他法律法规对短信接收者做出相关规定。
短信接收者不得擅自转发、出售、出租、出借短信内容。
《电信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电信用户不得擅自复制、出售、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风险提示提供电信服务。擅自复制、出售、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风险提示提供电信服务,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没收合规运营所得,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并处5日以下拘留。
短信接收者不得利用短信内容从事合规运营犯罪活动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:利用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信息技术手段,发送虚假信息,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转发、传播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短信接收者不得对短信内容进行恶意修改。
《著作权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:使用作品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。任何人不得歪曲、篡改、剽窃、抄袭他人作品。使用作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得以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。
4. 短信接收者不得对短信内容进行虚假宣传。
《广告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:广告主不得利用广告贬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。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不得利用广告侮辱他人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5. 短信接收者不得对短信内容进行欺诈行为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:安全防护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短信接收者的权利
选择权。 短信接收者有权选择是否接收短信。电信运营商应当尊重用户意愿,提供信息选择、电话呼叫转移以及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措施。
知情权。 短信接收者有权知悉短信内容的来源、用途以及如何使用。电信运营商应当向用户提供清晰、准确、完整的短信内容信息。
监督权。 短信接收者有权对短信内容进行监督。电信运营商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,及时处理用户对短信内容的投诉。
4. 索赔权。 短信接收者因短信内容遭受损失的,有权向电信运营商索赔。电信运营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
短信接收者的义务
遵守规定。 短信接收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不得擅自转发、出售、出租、出借短信内容,不得利用短信内容从事合规运营犯罪活动,不得对短信内容进行恶意修改、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。
尊重权利。 短信接收者应当尊重短信内容著作权人的权利,不得擅自使用短信内容,不得对短信内容进行歪曲、篡改、剽窃、抄袭。

谨慎使用。 短信接收者应当谨慎使用短信内容,不得泄露他人隐私,不得发送侮辱、诽谤他人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。
4. 配合调查。 短信接收者应当配合电信运营商、公安机关等部门对短信内容进行调查,提供相关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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