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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信群发的合规性及防骚扰规定

时间:2025-12-30   访问量:1004

短信群发的合规性及防骚扰规定

短信群发的合规性规定

《广告法》的相关规定

《广告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发送商业性广告,应当同时标明发送者名称和联系方式。

第四十八条规定,以电子信息发送广告的,应当在显着位置标明广告字样,并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。

第四十九条规定,使用互联网发布、发送广告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,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

《电信条例》的相关规定

《电信条例》第四十七条规定,电信用户使用电信服务发送商业性短信息,应当事先征得接收人同意。

第四十八条规定,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,对未经同意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,应当拒绝发送。

《关于加强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的规定》的相关规定

《关于加强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的规定》第十一条规定,发送商业性短信息,应当以短信的形式发送,并应当在短信中注明发送者名称、联系方式等信息。

第十二条规定,发送商业性短信息,应当在接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发送,并应当在短信中提供退订方式。

第十三条规定,发送商业性短信息,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并不得含有虚假、欺骗性内容。

短信群发的防骚扰规定
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
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欺骗、误导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。

第五十六条规定,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。

《电信条例》的相关规定

《电信条例》第四十七条规定,电信用户使用电信服务发送商业性短信息,应当事先征得接收人同意。

第四十八条规定,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,对未经同意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,应当拒绝发送。

《关于加强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的规定》的相关规定

《关于加强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的规定》第十一条规定,发送商业性短信息,应当以短信的形式发送,并应当在短信中注明发送者名称、联系方式等信息。

第十二条规定,发送商业性短信息,应当在接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发送,并应当在短信中提供退订方式。

短信群发的合规性及防骚扰规定

第十三条规定,发送商业性短信息,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并不得含有虚假、欺骗性内容。

短信群发的合规操作指引

严格遵守法律法规

短信群发企业或个人应严格遵守《广告法》、《电信条例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不得以欺骗、误导的方式发送商业性短信息。

征得接收人同意

短信群发企业或个人应在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前征得接收人同意。可以采用短信、电话、微信等方式征得接收人同意。

在短信中注明发送者信息和退订方式

短信群发企业或个人应在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中注明发送者名称、联系方式和退订方式。退订方式应简单易行,不得设置障碍。

4. 不得发送虚假、欺骗性信息

短信群发企业或个人不得发送虚假、欺骗性信息。虚假、欺骗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:虚假广告、虚假促销信息、虚假中奖信息等。

5. 不得发送骚扰性信息

短信群发企业或个人不得发送骚扰性信息。骚扰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:重复发送商业性短信息、发送不相关的信息、发送带有性暗示或暴力内容的信息等。

6. 接受监督和处罚

短信群发企业或个人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处罚。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企业或个人,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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